趙子龍(是的,他是這間百貨公司的法律顧問)正優雅地喝著手沖咖啡:「林律師,又見面了。打破東西賠錢是天經地義,我方當事人標價十萬,這就是我們的營收損失,沒得商量。」
「趙律師,」晨曦冷笑一聲,將淘寶網頁截圖和鶯歌監定書摔在桌上,「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,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。你們將價值一千元的工廠貨標價十萬,并利用消費者的恐懼心理索賠,這已經涉嫌民法第九十二條的詐欺,以及消保法的不當行銷!」
4.消失的十萬元
「而且,」晨曦b近一步,「根據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(過失相抵),百貨公司將易碎且昂貴的物品擺放在兒童手可觸及的低處,且未加裝任何防護設施(如壓克力罩),本身對於損害的發生就有重大過失。真要打官司,你們可能連一千塊都拿不到。」
趙子龍看著那張人民幣兩百元的截圖,臉sE青一塊白一塊,咖啡差點灑在領帶上。他知道如果這件事被爆給媒T,百貨公司的名譽損失絕對不只十萬。
最後,在晨曦的強力施壓下,經理簽下了和解書:陳媽媽只需賠償「兩千元」(包含行政處理費),這場十萬元的碎片風暴,瞬間平息。
陳媽媽感激得差點跪下,小明也學乖了,發誓再也不亂m0百貨公司的東西。
老江看著凱旋歸來的晨曦,滿意地拍了拍他的肩膀:「林晨Pa0,這場以假亂真打得漂亮。不過,小葵說剛才有個老實人來,說他買了預售屋,結果蓋好後發現窗戶對著別人家廁所,跟當初的平面圖完全不一樣。這叫什麼?」
晨曦立刻恢復JiNg神,眼中燃起斗志:「這叫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!預售屋的契約效力,這可是民法的大戰場!」
第十九章法律小筆記
民法第213~215條(損害賠償原則):賠償是以「填補損害」為限。你弄壞東西,是賠那個東西「壞掉那一刻的價值」,而不是賠對方想像中的高價。
過失相抵(民法第217條):如果賣家自己沒把東西放好(例如易碎品沒防護),導致容易被打碎,賣家自己也要負擔一部分責任。
定價不等於價值:在法律爭議中,物品的價值通常以「市場客觀行情」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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